住建部:拟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
1、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称为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
2、服务内容:建筑师可参与规划、提出策划、完成设计、监督施工、指导运维、更新改造、辅助拆除。
3、监督施工:建筑师可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招投标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服务,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指定服务商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协助组织工程验收服务。
建筑师负责制,不能免除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指定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4、建筑师的权利与报酬:
建设单位应在与设计企业、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指定服务商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师的权力,并保障建筑师权力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企业和建筑师承担的服务业务内容和周期,结合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要素合理确定服务报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及时支付,或者采用“人工时”的计价模式取费。
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收费,应纳入工程概算。
5、鼓励措施:
对担任过建筑师负责制的建筑师,经申请可以减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并在国际互认、评优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另外,还将建立建筑师负责制诚信执业平台和数据库,构建建筑师负责制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文件原文:
关于征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设函[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函告我司勘察设计监管处。
电子邮箱:sjc5893@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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